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遵守法定用工标准,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八小时标准工时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个小时,超出部分则构成加班,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张某是北京某公司的文员,公司四月份业务爆表,导致张某等文员经常加班整理业务文档。五月初,张某收到公司支付的四月份工资时,觉得公司少付了些加班费,遂找到公司财务询问,财务告知,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待遇为基数计算”,您四月份的加班工资就是以北京市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张某认为,其每个月工资是八千,加班工资应当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
上述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基数。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工作地的最低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则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
上述案例中,公司方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合法合理。但劳动者现在对此有不同意见,通常都会是因为在签劳动合同时没有留意合同内容,等到实际发生的时候才发现原来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这么约定的。
综上,如果双方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则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计算,但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工作地的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