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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发工资和25号发工资有什么区别?从发薪日看公司是否靠谱

   日期:2019-06-29     浏览:14    评论:0    
核心提示:芳芳小可爱唉,丽丽!刷个朋友圈,看啥都是酸......芳芳,怎么啦?还不是因为大家都在买买买,而我却每天等着老板发工资,
7号发工资和25号发工资有什么区别?从发薪日看公司是否靠谱

芳芳小可爱
 
唉,丽丽!刷个朋友圈,看啥都是酸......
 
芳芳,怎么啦?
 
还不是因为大家都在买买买,而我却每天等着老板发工资,这样才能勉强还花呗
 
我也是“月光族”呀!每月30号发的当月份工资,次月3号就只剩够吃的开支了……
 
你们公司已经很好啦,每月30号能发当月工资,我当月工资要等到次月25号才能发放。这年头,想当“月光族”还得要老板及时发工资才有资格呢!
 
我一直有个问题想不通,每月2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在劳动法中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呢?能不能去投诉,获得相应赔偿或补偿呢?
 
相信很多职工朋友都有芳芳这样的烦恼和丽丽这样的疑惑~
 
公司发工资应该怎样发?
 
什么时候发才不会被劳动法“盯”上呢?
 
劳动者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1、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及时支付”?
 
“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
 
②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
 
③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厂纪厂规等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
 
对于第②、③点比较好理解,在实务中也有不少判例,例如,小王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应在每月5号向小王支付工资,但一直以来,公司均在月底28号才支付。这样就构成了“不及时支付”。而对于第①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我们需要借助以下规定↓↓↓
 
1.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一条:(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上述条文可见,在目前法律上暂时空缺的情况下,深圳已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日,我们来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①原则上,本月工资应当于次月7号前向劳动者支付;
 
②因故不能支付的,应当于次月12号前向劳动者支付;
 
③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晚应当于次月22号前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注意啦!!!只要在次月7号后、22号前发放工资,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未及时发放工资存在正当性。
 
但是,如果像芳芳老板那样,在次月25号发放上月工资,显然已经属于未及时发放工资。
 
2、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1.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当然,在程序上,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需要在解除时明确告知解除原因。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麻烦。
 
2.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
 
以下的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当然,在程序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劳动者主张上述加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最后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维权要及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可以补正的!原因在这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四条“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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