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顾名思义,即在国家规定及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俗点,“加班”包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和占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加班包括法定加班和协商加班两种。
法定加班,即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即可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下情形可单方面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商加班,即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协商加班须经过劳动者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违法强令劳动者加班或者据此侵害其合法权益,当然经劳动者同意也不得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须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形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实践中协商加班有明示和默认两种认定方式,前者即有工会和劳动者的书面或其他明示同意,一种是劳动者通过实际行为、提供劳动认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即视为默认。
有人说,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其实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简单讲,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应当支付加班费。而只是“单超”的话,则没有加班费。
C小姐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的话,那么平时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30元。她原来的周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如果她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今年“双11”被要求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调休的话,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