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党委政府相关机构,工资经费发放,都有专门的程序。尤其是工资,由机构编制部门、人社局、财政局三堂会审后,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卡上。无论是什么原因,如果想扣发某个职工工资,不管是作为惩罚措施扣一两个月工资,还是长期扣发,都必须由单位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提供扣发依据。经人社局工资审核机构审核并出具相关信函后,才可以扣发。扣发工资的行为,也是由财政局直接扣发,而并非发到单位,由单位扣留,甚至挪作他用。
因此,如果单位因个人违规、违纪等行为,想通过扣发当月工资的手段进行惩罚,其过程比较复杂,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基本上很难行得通。还不如直接罚款来得容易,但同样的,单位如果没有足够的依据,也没有办法对个人进行处罚,根据什么规章制度处罚,处罚多少合适,这个惊讶都比较难以掌握。如果是一两百块钱以内,没有人会认真追究,如果是一个月工资,那都是3000元以上,这么一大笔钱,即使能扣,单位也不敢扣。一方面,个人如果认真追究,单位也拿不出相应的依据,更不用说具体处罚数额的依据;另一方面,这笔钱扣发后,如何处理也是个难题,稍不留神,就会违规。
如果职工违规违纪,想通过经济手段处罚,只有在事业单位才行得通。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只有在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像中小学校这样实行绩效管理的事业单位,才能有实施的可能。差额事业单位有一部分工资由单位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有的工资都由单位生产经营收入解决,由单位自行负担的这部分工资,单位可以自作主张,有一定的自主权。实行绩效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通过绩效工资的调整,实现奖惩的目的。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想通过扣发工资等经济手段,实现奖惩的目的,或者处理违规违纪职工,并没有想当然那样容易,反而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还容易给单位造成新的违纪行为,建议慎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