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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公司是否应支付差额部分?

   日期:2019-05-23     浏览:61    评论:0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1996年4月,李某到某集团任门卫。7月30日,李某与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公司是否应支付差额部分?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李某到某集团任门卫。7月30日,李某与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门卫,工作地点为某大楼,实行月工资制。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0年,机电公司作为该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受集团委托管理大楼的资产。机电公司接管大楼后,李某继续在大楼任门卫,并由机电公司按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2013年4月15日,机电公司电话通知李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机电公司未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
 
5月8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机电公司为其补缴1996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发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720元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3720元、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53025元、支付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7531元、支付2008年以来至2013年3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及赔偿金54162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0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700元。
 
2013年6月1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李某与机电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机电公司为李某补缴1996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应由机电公司承担部分、支付李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05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65.5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2010年11月、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15日,李某在机电公司工作期间,周末休息日正常上班,事后机电公司未安排补休;2.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15日,李某未休年休假,机电公司也未向其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3.李某在机电公司处工作期间,每月工资按27元/天乘以当月天数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机电公司已按27元/天乘以加班天数再乘以三倍发放给李某。
 
 
【问题呈现】
 
当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员工是否应主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如果可以,那么公司逾期不予支付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观点1: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工资,双方签字确认。因此,不管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都无需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
 
观点2:需要支付,而且如果逾期不予支付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按例说法】
 
关于李某是否与机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与机电公司之间是否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问题,这里不予累述,仅给出结果(法院认定结果):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关系。
 
关于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2012年至2013年,李某的工资标准为日薪27元乘以当月天数,低于当时该市105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机电公司应向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机电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7172.62元。由于李某仅请求机电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720元,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付赔偿金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已就机电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且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机电公司支付差额部分而逾期未支付,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问题,这里亦不予累述,法院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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