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由他人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数月乃至更长时间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遭遇类似情形能否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呢?
相关案例:
曾某在一家家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已有半年,月底突然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原来公司今年以来业绩一直下滑,便打算裁减人员,而曾某是其中一员。面对公司的无情辞退,曾某也不愿意继续留下,但他要求公司支付其6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曾某在公司入职时,其劳动合同并不是由其本人所签名字,而是由一同入职的朋友范某所代签。曾某表示自己对代签的劳动合同一无所知,且非本人所签,而公司持相反观点。那么这个劳动合同有效么?法律是否支持公司赔偿双倍工资呢?
首先,代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即使曾某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被代签,但同事范某的代签字行为属未经曾某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曾某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曾某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公司应当依法向曾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两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后,视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