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单位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了,在休养期间单位只给我每月岗位工资,因为我们的工资包括两部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他们不想给我发绩效只给我绩效的一部分,我要求绩效工资全部发放,他们觉得有问题,绩效不应该给我发放。我该怎么办 ?还有我最多能休息几个月?谢谢!”
【我的回答】
1、工伤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单位应该按照你原来的工资标准发放工伤期间的工资;
2、“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因此单位应该将你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都发给你;
4、关于能够休息几个月的问题,从你的描述看,你的伤情不是很重,因此你的停工留薪期(工伤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我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述规定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既包括工资,也包括福利待遇。其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也就是说,奖金、各种形式的补贴津贴、加班工资等也应计入工资总额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工伤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未达到伤情严重标准的,工伤期间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