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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二倍工资”索赔 用人单位踩进了哪些坑?

   日期:2019-05-06     浏览:15    评论:0    
核心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显然,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的制度,旨在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上次我们说了一个典型案例,某餐饮公司未与厨师长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长达五年,被法院判决须赔偿其经济损失,补缴近五年的养老保险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等实施力度的加大,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用工的规范化,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出现疏漏而入深坑。这一次我们根据曾经发生的案例,梳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上最易疏忽或犯错的几种情况,提醒用人单位吸取教训,避免无谓损失。
 
  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
 
  2016年3月,陈某入职宁海某公司,担任铣床操作工,企业与其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3月,合同到期,陈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此时,企业人事部门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了与陈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国庆过后,陈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期限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必须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严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倒逼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需规范用工。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提醒,劳动合同若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期限,特别是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这方面,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需要格外用心。
 
  劳动合同非劳动者本人所签
 
  吴某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2017年底,吴某在车间工作发生事故受伤,之后,他将该企业告到法院,除了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外,还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共2万余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企业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签有吴某名字的劳动合同,但被吴某否认,他称该合同并非其本人所签。原来,在吴某入职时,企业人事部门曾到车间找吴某签合同,但当天吴某恰巧请假未上班,该合同由车间主任代签。法院审查后认为,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吴某曾委托车间主任代签劳动合同,因此判决企业须向吴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需要本人亲自签名,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别人代签,应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因此,用人单位在具体的签订过程中,遇到有劳动者无法亲自签订的情况,而由别人代签,必须补齐授权委托书或事后找劳动者补签。
 
  合同保管不妥遗失
 
  蒋某原在公司担任部门经理,2017年,公司搬迁并对一些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作了调整,蒋某因此与公司发生争议,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蒋某离开公司两个月后,公司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此案审理时,公司答辩称,其与蒋某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由于公司搬迁,包括蒋某在内的一些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丢失。实际上,离职后的蒋某也是在偶然听说了原公司丢失了劳动合同后才提起诉讼的。由于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与蒋某曾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蒋某胜诉。
 
  【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最核心证据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曾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中,相比较而言,劳动者可用来作证的证据相对较多,如用人单位发的员工证、门禁卡、工作服等等,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唯有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注意保管好合同,这是他们的义务。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去年春节过后,葛某进入我市某公司担任文员工作,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当时,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葛某以刚接到家里电话,父亲生病,他可能会马上回老家为由,拒绝按照企业的要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而时间一久,人事部门忘了此事。半年后,葛某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案审理时,尽管公司强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葛某本人拒绝,责任在葛某自身,但由于企业无法对此举证证明,法院最终仍然判决公司败诉。
 
  【说法】
 
  现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意识大都较强,会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此同时,有些劳动者会以各种原因,有意无意地加以拒绝,其中甚至有借此谋取利益者。对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应及时约谈劳动者,了解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同时要求劳动者在约谈笔录上签名,并注意要将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固定保留下来,以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对极少数通过拒签劳动合同获得非正当利益者,用人单位需要格外警惕,避免踏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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