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职工,临时工,这种奇葩的现象,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目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国企央企,依然继续存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正式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和“暂时性非在编”人员,编外临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而在国企央企中,除了正式职工以外,也有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有的同样是劳务派遣工,有省招的,有市招的,有用人单位自行指定派遣公司招聘的。
《劳动法》明确要求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不分年龄、性别、地域、民族等各种限制条件。但实际上,同工同酬还只是一种趋势,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企央企,临时工越来越少,尤其是企业,但却远远没有到消亡的时候。就拿检察院法院来说,人员身份依然十分复杂,有员额制的检察官、法官,有未进入员额制、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登记了的公务员,还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未登记为公务员的,有事业人员,有编外招聘的书记员、合同工等。(编制的存在意义,就是根据岗位和职能的需要,核定应该配备的人员,在编制之外,实行员额制,其实质是对编制的一种否定。)
无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在国企央企,临时工就是临时工,工作即使和正式职工一样,但工资薪酬、福利待遇,永远和正式职工差了一大截。机关事业单位以“在编在岗”为限定条件,限制编外临时人员不能享受一些待遇和福利,国在央企也差不多,硬性将职工分为不同的类型,设置限制条件,设置差别待遇。临时合同工没有办法和正式职工要求一致的待遇,哪怕是法律规定如此。如果有此要求,估计都明白自己的下场,只好权衡得失,决定去留。即使有勇气根据《劳动法》相关条款,要求与正式职工一样待遇,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因此,放正心态非常重要,只当是找了一份普通的工作,而不是去计较身份的差别,不要对用人单位因性质原因,有特别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