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听一名餐饮业的老板在抱怨底下的员工不厚道,一个刚毕业没几个月的大学生,当初面试的时候看的还挺老实的,没想到上个礼拜竟然一声不吭就不来上班了,发短信没回,打电话也没接,让他十分头疼。
确实,有部分小年轻特别的任性,经常招呼也不打就不去上班了,等公司打电话过去询问后才淡定的表示自己要辞职,搞得单位在人力调度和工作安排上非常的被动。
为了避免这种不辞而别的事情再度发生,很多单位就想到了在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做出规定,表明劳动者想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并且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当月工资不予发放。那么问题来了,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陈女士是一名培训机构的项目经理,2018年1月15日,陈女士由于老家出了点事必须要赶回去,便向部门领导提出了辞职。
2月4日,陈女士写了在家写了书面辞职信后拍照发给了领导,领导表示目前正在找交接的经理,希望陈女士等到过完年后再离职。
2月15日,陈女士在收到上个月工资的时候,赫然发现收到的工资只有一月份的20%,也就是一千多元,当陈女士找到部门领导询问的时候,却被告知剩余的工资必须等到她年后将工作交接完毕才能发放。
对于公司的做法,部门领导振振有词的表示,现在外面机构的规定都是办完工作交接才给发,他们这边还发了一部分给她算是很好的了。陈女士想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首先要告诉陈女士的是,单位的做法很明显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由此可见,即便劳动者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单位也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即便公司的规章制度有着这种规定也没用。所以我们最终建议陈女士带着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般员工离职,除了工资外,可能还会涉及到相应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金,对于这部分金额,用人单位是可以等到离职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在发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种明确规定了,离职人员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离职人员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
所以,虽然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的离职人员当月的工资,但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这也是对那些想走就走的任性少年的一些束缚吧。如果你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想直接走,那除了当月的工资外,你其他的补偿都拿不到了。
最后要提醒那些不辞而别的任性职场人一句,劳动者一声不吭就直接离职的话,很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不能从离职人员工资中扣除进行补偿,但公司确实可以申请仲裁,让你承担擅自离职给单位带来的损失的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