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有粉丝问我关于离职补偿金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相关交流分享如下:
请问老师,离职补偿金也算工资薪金吗?
首先,我们看看离职补偿金,到底是个什么东东,不然容易引起分歧。
离职补偿金,指的是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个人感觉,一般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离职,企业是不会给离职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离职补偿金是企业单位非在岗人员的工资薪金报酬,是已经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由于在企业长期或工作过一段时间给企业做过贡献的补偿金额。从性质上分析,把它放到当年的人员工资薪金中,不是很恰当。
但是,毕竟离职补偿这部分支出的原因也是由于职工和企业的劳动雇佣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是企业的正常成本费用支出的一部分。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都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遵循谨慎性原则,建议:企业实际已经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进行相应处理。
但是,离职补偿的金额不算是在岗任职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算做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支出基数,因此,汇算清缴时不能在A105050表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内填列。
企业财务人员在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可将企业实际列支的“离职补偿金”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5行“其他”栏次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