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文化公司与餐饮公司强强联合可以把酒店生意做得更红火,哪料入职仅半年,郑女士所在的这家酒店就关门了。而酒店关门的原因竟然是酒店员工集体辞职,之后又集体索赔。
郑女士说,直到打官司时才知道这两家公司是委托经营关系,餐饮公司作为受托方直接管理酒店,但真正的老板是文化公司。为此,她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离职经济补偿,文化公司却以全权委托餐饮公司管理为由进行推脱。
两家公司联营酒店 合作半年即告破裂
郑女士说,此前,她一直在另外一家大酒店工作。2016年10月20日,她应约前往北京一家文化公司面试。经考核合格后,该公司安排到所属酒店上班。然而,公司及酒店均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谈及缴纳社保保险等待遇。后来,双方之间关系熟了,吕总经理才把实情告诉郑女士等人。
原来,文化公司为拓展业务投资兴建了一家酒店,但因缺乏管理经验及管理人员,该公司打算与其他单位合作经营这家酒店。经洽谈,该公司与餐饮公司于2016年9月11日签署委托经营协议,该协议的甲方为文化公司,乙方为餐饮公司。
员工索要二倍工资 受托公司也成被告
2017年6月,文化公司与餐饮公司解除委托管理协议。吕总经理向文化公司书面承诺:凡由本人招募并录用的人,于2017年6月1日与文化公司的劳动关系即刻解除,并不再追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加班补偿等各项补偿费用的责任。公司之间似乎没有什么纠纷了,但郑女士等人却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离职经济补偿费用。
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郑女士等人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把餐饮公司也当成了被告。
只管发薪不知给谁 业主单位被判担责
对于郑女士等人,文化公司称其既不认识其中的任何一位,也未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吕总经理依法代表文化公司与所招聘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郑女士确实为酒店提供了劳动,没有签订合同的责任应由餐饮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文化公司虽然否认与郑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在仲裁阶段承认郑女士的工资由其发放,其虽称郑女士在餐饮公司处工作,但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结合餐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资领取记录等证据,可以确认文化公司与郑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文化公司虽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餐饮公司,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及一般惯例,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加以确认,吕总经理虽然可以代表文化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最终仍需要文化公司盖章加以确认,而直至2017年5月,文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却一直未与郑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支付郑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0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00元。
文化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酒店系文化公司所有,是其业务组成部分,郑女士的工资也由其发放,结合考勤表、工资领取记录,可以认定郑女士系为其提供劳动并接受其劳动管理,所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