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今年工作报告的安排,人社部门要落实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的要求,明确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从原定的20%下调至16%。国家还要求确保小微企业的负担不提升,为此国务院,3月26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以及具体配套措施。会议中提出了,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的方式。
国家要求将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以前的时候全国大多数地区,使用的是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社平基数。
限定条件非常多,城镇、非私营、在岗、应发工资,导致绝大多数人都感觉到手工资会比这一条件低很多。
实际上广大私营单位的在岗职工工资非常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信息,全国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6193元,而全国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813元,相差2380元。
私营单位是社会就业的稳压器,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实现就业人员数量远比非私营单位要高。
可以说,这次缴费基数将会大大降低。
天津市早就实行这样的缴费模式。2017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607元,而用于计发基本养老待遇的在岗月平均工资是7073元,相差近30%。
不一定。
如果我们的应发工资比国家发布的60%最低缴费基数要高,我们应当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核算的。也就是说,缴费基数不会变。
国家降低缴费比例4%,主要降低的是企业负担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仍然是缴费基数的8%,这部分钱将会进入个人账户,万一遇到问题,未领取的余额家属可全额继承。职工并不吃亏。
所以这种情况,职工的到手工资并没有变化。
有什么情况可以变化呢?主要是职工的工资比较低,要始终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2019年使用的社保缴费基数肯定会大幅下降。这样由于缴费基数下降职工需要缴纳的个人部分也会降低,所以到手工资会增加。
但是,由于缴费基数低,进入个人账户钱数少,影响退休待遇也会低。
降低缴费基数对于职工来说,影响并不大,这有可能影响退休待遇,总体来说是各有利弊的。
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是大大降低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活力,对经济发展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