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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手2480元不等于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日期:2019-03-28     浏览:9870    评论:0    
核心提示:  从2019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
     从2019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既尽最大可能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又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虽然今年最低工资增加的幅度不如往年,但目前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然是最高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有人说,执行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就是职工每月到手的工资不低于2480元,其实这样讲还是不够准确。首先,由于劳动者自身或非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比如说当月请过病事假,那么月工资也有可能低于2480元。其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到手工资确实不能低于2480元,但是不能反过来讲,每月到手的收入达到了2480元就符合最低工资规定。
 
  提示一
 
  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是提供正常劳动
 
  有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简单地讲,第一要保证出勤,第二要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如果由于劳动者自身或非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比如说当月请过病事假,那么劳动者的月工资就可能低于2480元。
 
  请事假当天可以不发工资,当然不能多扣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5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但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当然,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依法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配偶陪产假、产假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期间,也均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还有人问: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对于职工请产前假和哺乳假,确实没有规定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或保证最低工资待遇,但是产前假和哺乳假工资不能低于原工资的80%,而原工资则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实际上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提示二
 
  提供正常劳动每月到手工资不少于2480元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绩效考核、劳动定额,或发放提成工资,这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用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多劳多得。但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该规定。而提供正常劳动指的是劳动的状态而不是劳动的结果。对于劳动者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曾强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话怎么理解?
 
  举个例子。本市调整最低工资的消息发布后,某企业有职工要求把他们的基本工资提高到2480元。他们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是2300元,另外还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三档,第一档1000元,第二档500元,第三档150元,每月根据业绩考评结果浮动。
 
  在今年4月之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如果这些职工的业绩考核为第三档,基本工资2300元加上绩效工资150元,月工资为2450元,可不可以?无可厚非。
 
  但在今年4月之后,本市最低工资调整到2480元,同样的情况下,职工月工资就不能再支付2450元,而应至少支付2480元,单位还需在2450元基础上再补上30元,否则就是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而如果这位职工当月绩效工资为第二档500元呢?“基本工资”2300元加上绩效工资500元,月工资为2800元,并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所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2480元,并不意味着这些职工的“基本工资”非要调整到2480元。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2480元。另外,计算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等,都应按规定不低于2480元。
 
  提示三
 
  到手收入2480元不等于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2480元,为何不能反过来讲,每月到手收入不低于2480元,就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呢?因为很多职工的货币性收入,并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应当予以剔除。
 
  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首先,最低工资的组成首先需要是工资,只有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项目,连工资总额都未列入,自然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至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了。
 
  此外,还有小费、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甚至红利、股权等,是否可以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未必。
 
  一般来说,小费是顾客自愿直接支付给服务员的一项额外支出,性质更接近于个人馈赠,不列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也不计入工资总额。至于股权、红利等,也不属于工资范畴。所以以上项目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其次,正常劳动是与“特殊劳动”相对的。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还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相比原国家劳动部的规定,本市还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也剔除在最低工资以外。据此,在计算上海最低工资时,饭贴、车贴、房贴这“三大贴”,还有高温费、中夜班津贴等,就需全部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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