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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转账记录追回的工资

   日期:2019-03-25     浏览:9858    评论:0    
核心提示: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诉至仲裁委员会,结果败诉。仅有个人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劳动关系?事实证明,在律师的帮助下,不但确认了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诉至仲裁委员会,
 
结果败诉。
 
仅有个人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事实证明,在律师的帮助下,
 
不但确认了劳动关系,
 
还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案情概览
 
韩晶晶等6人分别在2015年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岗位都是保洁员。自2016年10月开始,物业公司开始拖延支付工资,甚至断月发放,2017年2月以后干脆一分钱都看不到了。
 
为了追讨工资,韩晶晶等人将物业公司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在审理时,韩晶晶等人提供了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认为,她们提供的证据显示都是个人发放工资,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因此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败诉对韩晶晶等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在提起诉讼之前,她们又请来律师帮忙。
 
了解了详细情况后,律师为6名女工办理了援助手续。律师看到她们提供的证据材料仅有银行流水,而交易对手信息显示为“陈美玲”,仅凭这一证据显然是不够的。通过查询企业信息,律师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敏”,与陈美玲无任何关系。“你们认识张敏吗?”律师问女工。“不认识。”她们回答。“认识陈美玲吗?”韩晶晶说:“认识,这个公司就是她的。”律师分析,陈美玲很可能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前法定代表人,为此,律师第二天来到工商局调查。果不其然,该公司于2017年9月将法定代表人“陈美玲”变更为“张敏”。这就将陈美玲与公司联系在一起了,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庭审之前,律师对韩晶晶等人的100多笔交易信息进行了分析核对,并对每个人按照时间制作了表格,核对无误后由韩晶晶等人签名,这样确保法官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个人的拖欠工资情况。
 
庭审期间,由于律师准备充分,节省了大量庭审时间。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律师认为,公司虽然没有以公司账号发放工资,但以其法定代表人账号发放,亦可以代表公司行为。同时,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转账行为为个人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个星期后,律师领到了法庭判决,对韩晶晶等6名女工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但认可了劳动关系,对拖欠工资的数额也全部认可,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工资15万余元。
 
律师提醒
 
法定代表人通过自己的账户长期、持续、稳定地向劳动者的账户转账,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关系。同时,法定代表人需举证证明其转账行为与公司无关,若无法证明,则应当认定其转账行为代表公司,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现实生活中,当前很多小微企业通过业主等个人账户支付劳动报酬的做法也十分常见,因此,基于事实和法律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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