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大约产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并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广泛采用。如今,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薪酬总额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对激励双方的影响也是不可小视的。股权作为一种薪酬支付的方式,可以较大程度地调动高级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公司的业绩具有明显的影响。2005年12月31日,我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的新浪潮。国资委分别在2006年,2008年对国有企业颁布了有关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与补充,这对我国股权激励的设计又提供了新的引导。
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的关系
国内外的研究学者们对高管的股权激励与业绩间的关系存在很大的分歧。Lazear(2004)和Murphy(1999)认为,在公司和高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是基于产出的报酬,有很多成长机会的公司会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督促管理层选择有盈利的项目来为公司谋取更大的利益,也就说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基于公司业绩的增长。
DeFusco ,Thomas和Johnson(1991)研究结果表明,增加对高管的股权激励后,公司利润反而会下降,研发支出也下降,而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却上升。李增泉(2000)运用回归模型,并对样本总体依据资产规模、行业、国家股比例和公司所在区域进行了分组检验,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并不相关,而是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张俊瑞、赵进文、张建(2003)采用经典回归分析技术与现代模型影响评价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持股等激励手段与企业经营绩效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建模实证分析,得出:高管平均薪酬的对数LnAP与公司经营绩效变量每股收益EPS及公司规模变量LnSIZE之间呈现较显著的、稳定的正相关关系。
笔者通过对以前大量文献的查阅,发现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之间的敏感度是存在的,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机制弱化,公司的监督能力和独立性差,股权结构不合理等等,这种敏感度被弱化了,影响了股权的激励效果。周建波和孙菊生(2003)通过对34家上市公司2001年经营者持股情况的研究,发现对于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公司,经营者存在利用股权激励机制为自己谋利掠夺股东利益的行为。
美国、日本、中国的薪酬结构分析美国公司对高管的薪酬结构模式主要包括:基本薪金、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和福利养老四种方式。基本薪金和年度奖金是基于本期与上期所作出的贡献;长期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计划、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影子股票计划等形式;福利计划包括退休,养老金等。美式企业在薪酬制度方面更注重对高管的长期激励,主要是股权激励模式,因而基本薪金在高管的总收入中占得比例越来越少,根据有关资料记载1965年这个比例为64%,而1999年下降到12%.一项对销售收入为2.5亿美元公司的调查表明:激励工资在美国经营者总收入中大约占51%.其中,股票所有权与股票期权在内的长期激励工资大约占总收入的25.3%.另外,特殊福利在美国经营者总收入中大约占3%.表1为2005全美CEO年薪排行榜前7位的公司。从表1可以看出,期权收入在美国高管年薪总额中平均占据了82.06%,成为薪酬的主要来源。
与美国公司相比,日本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有了一定的差异,其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退休金和特殊福利。年功序列制度,将高级管理层的激励薪酬与其贡献挂钩,成为主要的激励方式。刘淑春(2008)指出,日本的高管薪酬的非现金福利要高于美国,但股权激励在薪酬总额中的比例远小于美国企业。这是由于日本的公司中,法人持股比例较高,且法人之间,法人与金融机构间相互交叉持股,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要占总股份的46%左右,这样使得日本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性受到制约。公司相互持股、甚至循环持股的结果形成了一个经营者集团,这使得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使经理人在公司中居于主导地位。这就给管理者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通过对美日公司的薪酬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公司激励模式主要是通过股票期权来让市场决定高管人员的薪酬,这也是基于美国较完善的市场机制。而日本公司的激励模式主要是通年功序列机制来激励经理等高管努力工作,很少将股票期权作为高管薪酬的一部分。我国的薪酬结构兼有美日薪酬的特点,以工资+奖金+福利作为主要的薪酬方式。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对于高管的薪酬也包括部分股权激励,但持股比例较少。表2是对美日中CEO薪酬结构模式的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存在的,尤其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在薪酬总额中占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
我国高管薪酬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美日中三国的高管薪酬结构的对比分析,笔者总结出了我国薪酬激励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我国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主要是现金性薪酬,且薪酬的支付方式多是以一次性为主,这样易造成高管人员的短期行为。
其次,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只流于形式,极少公司会根据自身状况设计;对股权激励的监管不够,导致高管利用职权操纵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第三,我国薪酬委员会机制还不健全,存在管理人内部控制模式,这样使薪酬失去了公平性,有效性。
第四,高管薪酬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不同行业的高管薪酬存在很大差异,从年薪几万到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不等。即使是同一公司,各个管理层的薪酬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平理论中提到,个人不仅重视自己绝对薪酬,也重视与他人的相对薪酬;差异过大,易使人产生不公平心理。
第五,我国激励薪酬大部分是基于绩效的考核,而我国的绩效指标以会计业绩指标为主。对于会计信息噪声比较大,高管层操纵会计利润的事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屡见不鲜了,这样的激励效率是比较低的,甚至是负效应。
第六,我国股权激励的有效期较短,有超过75%的公司的激励有效期都定在小于或等于5年,这样难以充分发挥股权的激励效果。
高管薪酬制定机制
首先,完善我国高级管理层的薪酬结构。高管的薪酬应由工资,奖金,长期激励组成,使薪酬的固定与变动比例合理化。白玉珍(2010)认为高管的固定工资收入、短期奖金、持股收入各占1/3是比较理想的比例。对薪酬的发放尤其是激励薪酬可以实行奖金账户制度,或是延期支付制度,来约束激励薪酬。
其次,应提倡股权激励计划,但这样的计划须经董事会与股东,薪酬委员会同意,同时还要有监督部门对激励的效率,效果进行评估。对于具体的实施计划,每个公司因地适宜的选择合理,合适的方法。
第三,优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外部环境, 督促公司建立责权利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等。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尽量避免内部管理人的存在,使薪酬委员会独立,公平,合理的制定高管层的薪酬计划。
第四,缩小薪酬差距,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层级薪酬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再不断的进行调整、反馈,尽量满足各层级的意见。
第五,在激励-绩效考核时,应合理选择绩效考核的标准。现有的业绩指标主要有会计业绩指标,市场业绩指标。由于会计业绩指标的可操作性大,再加之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美国大部上市公司都选择合适的市场指标作为激励的业绩成效。除此外,罗伯特·卡普兰和戴维·诺顿于1992年提出的平衡计分卡理论,我们也可以从这个理论中发掘新的,更有效的业绩指标。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要避免采用环比指标,这样可大大减少短期行为的发生。
第六,适当延长股权激励的有效期。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国资委和财政部认为5年及5年以上的激励有效期是比较有激励效果的。一些学者对有效期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也证明这一点。2008年6月,国资委针对国有企业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做了重要补充。因此,我们建议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将有效期限延长至五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