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改 现有机制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为什么要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行改革?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陕西省自1985年以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去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11月,我省制定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我省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
怎么改
围绕工资总额分配进行改革完善
这次国企工资改革准备从哪些方面入手?《实施意见》重点围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
《实施意见》明确,在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中,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同时,完善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则工资增、企业经济效益降则工资降的挂钩联动原则。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上,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省属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
在工资增长方面,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的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在收入分配方面更加注重公平,省国资委将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对公共服务类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
有何影响
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牢牢挂钩
根据这次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企业盈利职工涨工资,企业亏损职工工资下降。因此职工的工资是与企业效益牢牢挂钩的。在改革之后,统筹考虑企业多重因素,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