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拖欠10多名农民工工资总计40余万元后,安徽六安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某突然“消失了”。
安徽省六安市寿县人民法院于2月1日审结了此案,杨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寿县检察院指控,2012至2015年期间,鹏程公司在承建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安徽格义循环经济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义公司)厂房、宿舍及办公楼项目工程中,拖欠17名农民工工资总计481216元。其间,项目负责人杨某某更换手机号码,与相关部门、农民工等人断绝联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供述认为,施工方没有结算,所以自己没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实际拖欠数额与起诉书指控不符。
寿县法院审理查明,格义公司已经按审计后工程价款向施工方付清了全部工程款,鹏程公司拖欠 16名农民工工资总计440808元。
此外,杨某某与相关部门、农民工等人断绝联系期间,并未执行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19日向鹏程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