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2013年12月20日,我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担任该公司部门经理一职。合同还约定,我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否则无权得到最后一个月工资和其他报酬。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我仍在公司工作。直到去年12月18日,我因与公司总经理发生口角,说了一句“明天不来了”,就未上班,公司遂通知我办理工作移交,还扣发了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我想知道,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扣发我最后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
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徐付忠:你在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18日,公司理应支付你相应的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此前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凡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至于双方劳动合同中扣发最后一个月工资的相关约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因此,公司依据该约定拒付劳动报酬,缺乏依据,你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