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5月25日和28日,人社部官方微信先后两次发布解读意见。
国务院的意见指出,现行的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存在工资和效益的联动性不够、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改革的方向是完善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也就是说,企业挣钱,就涨工资,挣得多涨得多,企业亏钱,就降工资,亏得多降得多。
另外,国企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反之,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受到限制。
但是,具体如何做,各地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意见,2019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这个意见,同时也发布了解读意见。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也在官微“广东人社”发布了解读意见。
广东的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最新的广东人社的解读,主要有两大部分,9个小点。
1、改“单挂”为“多挂”
《实施意见》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单一挂钩”,改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一适应两挂钩”,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赋予国有企业更多的灵活性。
2、改“审核”为“备案或核准”
《实施意见》将过去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方案的做法改革为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赋予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3、改“部分”为“全覆盖”
《实施意见》改革了以往只对部分全资和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做法,明确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合规收入。
4、改“出资人负责”为“政府公共部门牵头”
《实施意见》理顺了政府公共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明确由政府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等职责;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对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等。
1、明确分情形定基数
根据我省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分三种情形:
①明确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②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
③新组建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2、明确按类型选指标
根据国务院《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将我省国有企业细分为“市场竞争类、公益基础类、金控投资运营类、文化类、功能类”五类,并科学设置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其他联动指标。
3、明确工资能增能减
《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能增能减,既激励又约束,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相适应。
4、强化人才激励
为鼓励国有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见》明确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多增,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5、坚持增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
《实施意见》强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主体地位;强调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程度,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程度以及企业近三年工资分配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确定,赋予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上面是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国企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政府的规定当然要贯彻落实,但是劳动法依然要严格遵守。所谓的工资能高能低,不是企业挣钱就涨工资,企业亏钱就降工资这么简单。
一般而言,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的高低一般是和岗级、薪级挂钩的,浮动工资的高低一般是和绩效考核、经营效益挂钩的。
无论是涨工资还是降工资,无论是固定工资还是浮动工资,都需要企业制定合法合理的薪酬绩效制度,需要经过劳动法规定的民主和公示程序确定。如果因为机械地贯彻落实政府的规定,导致违反了劳动法,肯定是得不偿失的,也不是政府规定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