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里依然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怎么算?记者了解到,在初一、初二、初三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4日(除夕)至10日(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上海市人社部门介绍,2月5日(初一)至2月7日(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4日(除夕)、2月8日(初四)至2月10日(初六)四天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
按照2018年4月1日起上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计算,劳动者在初一、初二、初三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333元。如果春节7天都加班,单位又没有安排补休的,应该最少拿到1891元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