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夕是不是法定节假日?
我们所以犯糊涂,是因为全国年节经历多次修改,非相关人士不特别留意真不知道,有必要给大家罗列历次假日规定。
最早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时间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没除夕的事。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第(二)项: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从该修改决定中可以知道春节假期仍从正月初一开始,除夕还不是法定休假日。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再次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修改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2012年,有人当选为总书记。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再一次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传统的除夕(XI)不再是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法定节假日不一定有加班工资
(一)从工时角度来看,法定节假日工作不一定有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是劳动法太复杂了,而是劳动法太原则了。按此规定,我们国家的工时制分三种,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三种工作时间制度。
在不定时工时制下,春节期间的初一、初二、初三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资?有没有,劳动法39条和44条结合看不出来,中央没规定,地方就自己定了。
支持的地方有: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上述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不支持的地方有: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支持的理由:一,从工时制度的劳动基准性质上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定时没有改变劳动基准和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时间的性质。二,法定节假日是国家重要事件的纪念日,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法定节假日为计薪日,应当支付工资。
否定的理由,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三、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参照标准工时执行,因是因为工作岗位比较特殊,不适用标准工时。如果劳动者认为工作时间远高出标准工时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遇。在劳动行政部门没有作出撤销决定的情况下,如果法官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实际上间接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的效力。
(二)从证据角度来看,法定节假日工作不一定有加班工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通过运用举证妨碍的规则来减轻劳动者的证明负担目的。要证明加班的证据一般有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报销凭证、与领导的录音、录像以及工友证明等,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初步证据,此时举证责任转换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般掌握管理劳动者是否加班、具体的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长短等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朋友,打官司可不是说了就行,你就算是加了班但你没证据,对不起,我们不能支持。
(三)从时效角度来看,法定节假日工作不一定有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句法谚,法律绝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自己的事情,你都不关心,别人也不关心了。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将加班工资的时效按特殊时效处理,在职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离职后一年则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记住,一年,一年,一年,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
三、初一、初二、初三上班的工资是三倍还是四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明明说的是三倍,怎么还有四倍和三倍的争议呢?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注意,是另外支付三倍。发一倍,再付三倍。这就是四倍了。不过,我们的规定是层出不穷的,光看老规定,是要被误解的。
我们要对比两个规定看,才会有新结论。
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第44条中的工资这样解释的,“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2008年1月3日,劳动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全年工作日和计薪日作了区分,该《通知》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看到这里,我们发现新规定的表述是法定节假日本身是按计薪日对待的,而过去的法定节假日是没有按计薪折算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定节假日因为本身是计薪的,所以在这一天工作,应该是3倍的工资。这个法定节假日的计薪,其实也是只有在工资折算时才有用处,很绕。搞到这里,我也是很佩服从事劳动法工作、研究的人,真是辛苦了。还要对官方说一句,你们能不能化繁为简,不要折磨我们了。
举例来说,月薪2175无,日薪100元。初一上班,当天工资是300。不是400吗?因初一本身算了工资,所以他的当月工资是2175+300,当天还是400。
四、除夕上班有加班费吗
说加班,首先要分工时。在不定时工时制下,不是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尚且有争议),其他时间上班没有加班费。
在综合计算工时下,除夕上班不一定有。综合计算工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在综合工时制下,在一个周期内,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必支付加班费。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超出的时间按延长工时即1.5倍计算加班费。
在标准工时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补休的。法条的表述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才给2倍,所以,你不要说我要钱不要休息,那是有理无据的。
所以说,观众朋友,除夕上班拿加班费,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你符合上面的条件吗?
五、春节期间值班有加班费吗?
值班与加班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二者的区别则在于,首先,值班不应该安排生产性、经营性的工作,不能直接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其次,值班一般应该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如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第三,值班与加班的工作内容有很大区别,并不具有法定工作时间的延长这一延续性特点,通常是可以休息的。各地实务的意见,对于值班的一般不支持加班费,但是合同、规章制度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也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值班就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值班应纳入工作时间,虽然值班与其本职工作不同,但也是在牺牲了休息时间,因此应支付加班费。
各地纷纷规定,值班不该给加班费。我只想说,呵呵。你用人单位要安排人为了消防、为了安全,你请个保安不花钱啊!人家就算是不生产不经营,可是跑到单位去不花时间吗?这就是你安排的工作,就是你牺牲劳动者的时间啊。
嘘,这个我说了可不算,不要听到我的小小抱不平,就以为可以支持。
六、可以不按国务院调休来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是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其中关于调休,也只能对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企业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为什么,这就是法大啊。
上次有人咨询我一个问题,企业可以不按国务院放假规定调休吗?我说可以。我好奇问一下,为什么这样?
答:因为企业想对一个问题员工
我说,这是一企两制。明显是针对该员工的措施,不具有合理性,怕难获得支持。
在这里就给大家拜年了,祝大家猪年身体健康,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