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企业今后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也可适度下降。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国有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对标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效益是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对于不同企业工资总量管理方式不能‘一刀切’。”该负责人表示,对以保障民生为主业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反映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文化创作生产服务、社会影响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意见》改进了过去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粗放的宏观管理模式,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形成工资效益联动模式。
同时,改革了过去由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做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使职工工资收入与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做到能增能减。”该负责人说。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有企业要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人工成本动态监管,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
《意见》要求,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有关部门及下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