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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奖励中的纳税筹划!

   日期:2019-01-12     浏览:563599    评论:0    
核心提示:目前我国税法中对个人取得的实物收入、非货币性的奖励所得等还没有具体的征税管理办法,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费用支出总额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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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税法中对个人取得的实物收入、非货币性的奖励所得等还没有具体的征税管理办法,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费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经营效益无影响),合理地将工资性费用置换成经营性费用(实际上工资性费用、经营性费用是人为划分的,对经营效益来说无区别),来降低单位和员工的纳税成本,进而提高单位经营效益及个人实际收入(净收入)。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惟一手段,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方法。可是,一些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货币性分配奖励的纳税筹划问题 
   
  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显著的5名员工,决定年终每人一次性发放30万元奖金,并在公司广为宣传,并宣称公司实行重奖制度,只要员工工作出色,都能获得重奖。这一招效果如何呢?笔者认为,从税收上考虑,对公司和员工都不划算。 
  从企业方面看,如果发给每人30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除外)。如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每人调增30万元计算,应多缴企业所得税9.9万元。因此,企业对每人发放的奖金虽然是30万元,实际支出却为39.9万元,5人就是199.5万元. 
  从员工方面看,个人不一定能拿到全部的30万元奖金,因为,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19625元,那么,个人仅能得到180375元。由此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企业虽然作了不小的投入,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员工因为没有拿到实际数额的奖金,往往心存抱怨。所以,企业在制定薪酬奖励方案时,必须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奖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薪酬奖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实物性分配奖励的纳税筹划问题 
   
  某上市公司2005年9月决定进行车辆使用改革。拟将现有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层领导,车辆所有权转为个人所有。公司出售给股东张某一辆价值100万元小汽车。该小汽车预计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的2.5%估计,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高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该公司的本意是通过这一政策的实行,激励本公司的高层领导,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这一政策可以达到薪酬效能最大化的目的吗?我们不妨作如下税收筹划分析: 
  为高级管理人员配车,根据现行的有关税法规定,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如果是作为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即产权人为高管本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且,房屋或者车辆的拥有者也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在办公用房或用车上进行筹划,将办公室进行改造或配备相应的车辆,这部分资产形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汽车的日耗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既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还可进行一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公司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张某的个人名下,购车款由公司支付。 
  方案二:公司将购买的车辆作为办公用车,但指定主要归张某使用。 
  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1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含税价)2.34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例主要涉及的税收法规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根据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于“方案一”来说,根据上述有关税法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该公司是为张某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公司支付购买小汽车的支出100万元,日常费用无抵税作用。张某对分得的汽车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x20%x50%=10万元,10年中每年还要支付日常费用3.34万元。每月车辆补贴4200元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中,公司将购买的车辆作为办公用车,公司同样支付购买小汽车的支出100万元,此时小汽车的折旧及日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费的增值税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小汽车的年折旧额=(100-100x2.5%)÷10=9.75(万元),小汽车的年日常使用费用抵税额为:1+2.34÷17=3(万元),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34-1.17x17%=0.34万元,年形成的税后收益为(3+9.75)x33%+O.34x67%=4.4353(万元)。 
  可见,采用第二方案时,只是张某不拥有小汽车的所有权,可少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10年中每年可为企业获得抵税的税收利益4.4353万元。   因此,较好的办法是,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员工在公司工作到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按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员工。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5年后,公司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公司负担又留住了人才,使个人得到了实惠,可谓一举两得。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对高管人员购房作出类似的筹划。 
   
  房屋租金的纳税筹划问题 
   
  目前,很多公司向招聘的职工出租住房,收取房租。如某公司招聘了50名职工,因为这些职工没有住房,公司向他们提供住房,每人每月收取200元的房租,同时每月支付给每位职工工资1000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公司取得的房租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因为职Z~-T'资1000元超过了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今年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调整,如北京市为1600元),要调增所得额2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每月要缴纳营业税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元。因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公司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300元。而且,50名职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00元。公司和个人合计的税收负担每月为4350元(不含房产税)。从中不难发现,由于企业没有注意税收问题,致使企业和个人多负担了税款;员工虽然取得名义工资1000元,实际上只得到790元。如果公司有税收筹划意识,每月只为员工发放800元的工资,不再向员工收取住房租金,不但可以省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大减轻了公司的负担。 
  由此可见,薪酬奖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得好,对公司和个人都有利;处理得不好,公司和个人都会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对于单位出资旅游奖励、单位出资培训奖励、单位出资购置保险奖励等,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具体要求纳税的规定。充分选择这类奖励分配方式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亲和力,也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奖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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