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薪酬的水准虽然是董事会需要考虑的问题,但为交易员提供利润的40-50%作为薪酬显然不合理
在本次危机当中,整个金融体系为何会失控?尽管大多数银行家深知,他们有可能面临的将是灾难性的机构倒闭和个人财富的重大损失,但为何仍甘冒如此空前的风险?
答案似乎不言自明:银行家们因贪婪而丧失理智。根据这一观点,这些罪魁祸首利用金融体系来谋求巨额的年终奖金,随后申请获得救助资金。考虑到这一与生俱来的道德风险,无怪乎众多政治家如此急切地限制银行家的薪酬。
道德风险确实值得关注。但是限薪计划可能起不到多大作用,因为这些计划并未解决核心问题:银行资金配置、银行和社会所承担的风险、薪酬结构(特别是交易员的支薪方式)。如果各国领导人能遵循“三角原则”,即在上述三个因素中建立紧密的监管联系,使其在微观层面上相互独立,那么这就向减轻道德风险迈进了一步,从而无需直接针对奖金进行监管。
着手之处就在于问题的根源:交易部门。大多数巨额奖金其实最后都落入交易员这个特定群体的囊中。当交易获得巨大成功时,他们和银行一同获益。而当交易失败时,他们仍将获得报酬,银行以及纳税人则将吞下苦果,特别是当银行的准备金并不足以应付此类不测时。因此,交易员的利益危及了银行股东和纳税人的利益。但如果某家银行限制其明星交易员的薪酬,那么这些交易员可能拂袖而去。
讨论薪酬的水准虽然是董事会需要考虑的问题,但为交易员提供利润的40-50%作为薪酬(此举损害了股东利益和用于保护纳税人的资本缓冲)显然不合理,尤其是当这些利润极度依赖机构的资本、基础设施、客户、品牌以及国家这一“最后的担保人”时。
解决方案并不是以条例为基础的整体规则,而是在每家银行内从微观经济的角度去重新评估如何运用“三角原则”,即如何综合考虑风险的承担方式、资金的配置方式以及员工的支薪方式。有几种自主监管、自主调整的机制可供银行及监管机构参考采用,以下两种简化的“三角原则”可加以说明。
第一种是“根据交易支薪”。这种方式有异于大多数银行所采取的根据逐日结算的仓位价值发放佣金的方式,奖金的发放是根据交易结束时清仓所得的实际利润。由于交易风险已经被完全内化,因此无需针对下行风险保留资金。第二种是要求各个机构针对所购资产的下行风险,保留足够的资金,包括已经以奖金形式发放的那部分暂得利润。
上述解决方案均将薪酬和资本直接与风险挂钩,并且在各份合约中充分利用,而不是在并未考虑特定交易特点的情况下建立拙劣的整体标准。
此类支薪方式更好地协调了个人及机构的利益,并没有将判断的包袱转嫁给监管机构。当银行家转而关注其交易真正的经济效益而不是对其奖金的影响时,他们将会发现所经手的交易质量更高,从而挽回他们所失去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