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一家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从银行业来看,“一些商业银行会为了完成规模任务,抬高存款利率,放弃原本的收益。
从监管角度来说,为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此次《通知》要求改进绩效考评,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早在2014年前后,监管就已经取消了对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要求,目前银行内部也没有相关考评指标,对商业银行存款的管理主要是考核存款偏离度指标。
此次《通知》是在2014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具体考核指标方面,进一步调整了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简化计算方法,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完善存款偏离度管理,是规范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督促银行强化合规经营的重要举措,与“治乱象”相辅相成,也是适应银行业务模式和金融市场变化的及时修订,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强化合规经营方面,《通知》还明确规定了7种违规吸储和虚增存款行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一是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二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三是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四是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五是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六是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七是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