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细则、办法以其复杂的结构和繁琐的内容,一直以来成为很多企业在制定员工薪酬时不敢涉足的禁区。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钱已经支付给了员工,交多少税是员工的事。这种做法固然省去了很多麻烦,却使公司实际支出的薪酬与员工实际得到的收益之间发生了断裂,无法充分利用薪酬计划来鼓舞士气、达到振奋人心的预期效果。本文主要解读“工资薪金”税务筹划思路和方式。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来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一、“理解税法”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
税务筹划与风险控制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实现“风险可控”的基础是筹划方案不违法,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需要谙熟中国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运用规则。比如:有人提出将发工资转化为发放各种实物福利的方式,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其基本的依据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进一步根据《关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明确指出包括“(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在内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只要对税法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不需要考虑具体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判断出这一筹划存在的问题。事实上税法在规定一项纳税义务的同时,往往同时也有相应的“反避税”考量,如果通过发放各种“实物补贴”就可以实现合法节税,那么工资薪金就可以轻易的通过“转化”而实现避税的目的,这在税法上是不太可能的。
二、节税又不违法的六大筹划“招数”
违法的筹划最终非但不能达节税目的,还可能因违反税法和相关行政、刑事法律、法规规定而触犯“偷税”、“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律责任。针对“工资薪金”进行税务筹划,华税重点介绍以下六种途径:
(一)合理分配“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比例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因此,月度“工资薪金”或“年终奖”一方畸高,都会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最高达45%),因此,需要合理分配二者的比例,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在1:1的情况,可以实现整体税负的最小化。
(二)避开临界点
同上述(一)所述,“工资薪金”个税适用税率分为7档,扣除每月3500元的“费用”后,不超过1500元的,适用3%的税率,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可见当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增加1元就会带来额外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发放工资时,应充分关注这些临界点,可以通过下月延迟支付等方式,降低适用的税率。
(三)利用“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通常是为了鼓励、引导某些行为而设置,前文虽然介绍了“福利费”免税的范围有限,但是依然是进行税务筹划的—个途径。此外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免税的范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在有关标准范围内,最大化降低“工资薪金”个税负担。
(四)变“工资薪金”为“股息红利”
针对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高管等群体,按照“工资薪金”计税通常要适用45%的税率,税负沉重。忧郁企业高管通常与企业的利息息息相关,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如果通过合理筹划,将高管等群体的“工资薪金”转化为“股息红利”,则可以有效降低个税的适用税率。
(五)积极争取地方税收返还
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地方共享税,具体由地税机关征管。按照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60%:40%.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针对地方收入部分给与投资者一定的税收返还,比例最高可达60-70%,因此,对于部分投资区域广泛的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些地区的政策,实现个税的合理筹划。
三、2017年中国向全球征收个税
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按照规定,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包括BVI、开曼群岛等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同时,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包括香港、瑞士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
这一规定意味着,中国开始面向全球征收个人所得税,利用国际避税港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将大大被压缩,个人税务筹划面临空前挑战。
总结:个税改革在即,未来筹划空间更大
继营改增、资源税之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下一步税改的最大看点,2016年下半年有望获加速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包括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也有望纳入综合的抵扣范围。在此背景下,包括“工资薪金”等个税的筹划复杂性、专业性将会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筹划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