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为进一步激发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充分体现有效激励,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建立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奖等。
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意见》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聚集情况。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对事业单位聘用的两院院士以及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等高层次人才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并根据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对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业内认可的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经单位公示、报主管部门同意等程序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核批所需绩效工资总量。
实行协议工资制
协议工资制是指事业单位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协议工资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
根据工作需要及拟聘用或已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综合考虑预期效益及其周期性等因素,由双方协议确定工资水平,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协议必须明确高层次人才的责任和目标任务、考核方式及奖惩等相关内容,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协议工资制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编制内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