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务筹划是企业有效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营利润的重要手段,职工薪酬税务筹划则是企业税务筹划中较为复杂的一项,其涉及企业所得与职工个人所得的双方利益,并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需要企业在税务筹划时特别重视并加以全面的权衡,基于此,本文就企业如何进行职工薪酬避税筹划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职工薪酬 纳税 筹划
一、引言
纳税筹划既是企业的一项合法的权利,也是企业实现增收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就企业职工薪酬的合理避税筹划来说,职工薪酬作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支出,一般在企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小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中占比更大,因此是企业成本管控中的重要部分。但职工薪酬作为对企业员工付出的回报,对企业员工的劳动行为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企业单方面的减控职工薪酬势必影响职工的生产热情,因而又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这就使企业职工薪酬的纳税筹划具有了相对较大的难度。如何保证职工薪酬对企业员工激励作用最大的同时使企业所得税不至于太多,是企业职工薪酬避税筹划的关键问题。
二、基于总体利益最大的企业职工薪酬避税策略分析
当前很多企业都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把其余企业所得税之和看做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成本,我们纳税筹划的目标就变成其和最小。企业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原则的坚持,采取合理的薪酬规划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法规定中寻求税负最低的方案并根据企业实际择优取舍。纵观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采用比较多而且可行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职工月薪及年度奖金的纳税筹划
1、职工月薪的纳税筹划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岗位工资制是最普遍的薪酬方式。由于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企业职工在普通月份的收入有波动或波动较大,那么就会出现各月个人所得税负高低不一的情况,可能导致整体税负较大的问题。因此,保持职工各月收入的基本稳定,合理预估职工的年收入并均衡的分配到年度月份内,可以避免月收入波动带来的税负增加。
而对采取销售提成工资制的公司来讲,员工每月的销售回款存在较大的波动和不确定也将导致员工当年整体税负的增加,也有些公司采取费用包干式的销售提成奖,每年年终根据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由销售人员自付,也增加了员工年终纳税负担。企业要降低提成制工资的税负,也需要设计均衡的月度薪酬,一是根据历年销售人员年度薪酬及奖金总额情况设定一个年度薪酬预期,然后均衡分到月度薪酬内,保持日常的月度纳税的稳定;二是以备用金借款形式发放月度底薪,分期适用低税负缴纳个税,年终则实报实销,既为员工节税,也为公司增加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也是月度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固定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这样一定条件下企业就可以利用两者之间的相互转换与合并分开来实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应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时,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的要低,此时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纳税,有利于税负的降低。若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万元,那么将工资、薪金转换为劳务报酬则是有力的。而如果两项都较大的情况下,两者独立分开计算,则更会取得节税好处。因此,企业要事先对转换的综合效益进行考量。而由此,我们也联想到公司董事的纳税问题,董事只是董事,则按照劳务报酬纳税,若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则要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如前所述,在董事报酬较高的情况下,要将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合理分开计算纳税更为有利。
2、年度奖金的纳税筹划
一是均衡分摊的筹划方式。对于工资水平不是很高的公司,一般来说,均衡的发放年终奖,即在每月或每季度或半年度发放奖金的分摊筹划方式,可以避免一次性年终奖金所得发放数额较大而适用较高税率、缴纳较多个税的问题,但对工资水平较高的公司则情况会出现不同,实际表明其仍采取年终奖金在年底结束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更容易使总体个人税负获得减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税法对年终奖的优惠计征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从而改变了原分摊筹划方式的运用效果,同时由于公司工资结构的调整和工资水平的影响,也使工资水平高的公司年终奖的发放出现例外。此外,对于月工资薪金水平较高的企业,还可以采取月工资转化为年终奖的筹划思路,即将月工资的一部分人为的转化为年终奖滞后发放,以降低每月工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当然,这需要企业在转换与不转换的收益中进行计算权衡。
二是避开无效的纳税期间效应的筹划方式。严格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的税率并不是真正的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所得税时,是根据除以12以后的商数确定的税率全额计征的,所以就产生税收临界点的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这个税收临界点时,奖金即使增加1块钱,也会导致边际税率的增加,从而使奖金全额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出现奖金增加、实际税后收入减少的现象。这些年终奖金的范围就称之为无效的纳税期间或负效应期间,一般包括:6000—6305.6,24000—25294.1,60000—63437.5,240000—25466.7,480000—511428.6,720000—770769.2,960000—1033333.3,1200000—1300000元。因此,企业在设计年终奖的额度时,要避开这些负效应期间,从而达到为员工节税、增收的目的。
三是实物重奖励的筹划。对于业绩特别显著的少数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重奖励是应该的,但以现金形式的高奖励往往会由于纳税而减少实际得到的奖励金额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企业要转变思路,换现金为实物,如汽车、房屋的等。尤其是汽车奖励的形式,企业以新购的汽车作为奖励,但约定企业掌握所有权,员工只有使用权,同时约定汽车费用与责任保险的归属及一个年限,该年限界满,企业会以较低的二手车价格出售给该员工,出售价格可在员工本来应纳的税额内酌情考虑。这样,企业在该期限届满前可以计提折旧和列支相关费用,增加了利润抵减项,员工又不必缴纳个税,而期满后又较低价获得了汽车所有权,可谓一石三鸟。另外,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票期权奖励是很常见的管理层激励方式,也存在筹划的空间,公司可以将其行权日分开到不同的年度,使适用高税率的股票期权适用低税率,以达到节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