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限薪令政策推进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了“薪酬业绩倒挂”、“穷庙富和尚”的现象。因此,政府接连出台的政策是否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以2015年全面执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限薪令2015”)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国有企业限薪政策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同时研究了“限薪令”政策实施前后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限薪令2015”颁布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显著高于“限薪令2015”颁布前。
【关键词】限薪令;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
一、引言与文献评述
近年来,面对越来越严格的薪酬管制政策,高管的工作主动性是否被削弱?高管薪酬激励效用的弱化,是否会导致企业经营业绩下降?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处于经济型治理和行政型治理的环境中(徐细雄等,2013),这种环境对我国已经建立起的以企业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薪酬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得企业承担了多重社会责任,模糊了企业经营业绩与高管的努力程度,从而弱化了薪酬薪酬敏感性。
政府陆续出台的“限薪令“政策,都规定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营业业绩相联系,随企业业绩的变化而变化。按照最优契约理论,高管薪酬应与其付出努力程度成正比。”限薪令”颁布后,高管薪酬虽然受到了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也并不意味着高管的努力程度不能带来应有的薪资报酬,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限薪令2015”的颁布后的高管业绩敏感性显著高于颁布前。
二、实证研究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本文以2015年为政策实习冲击时点,考察“限薪令2015”对国有企业企业绩效的影响。
本文数据按上市公司代码为基准,依次执行了样本筛选程序:剔除了金融类和高管薪酬为0的上市公司、ST股、ST*,退市的公司数据、得到2012――2016年共451家国有控股公司数据,数据主要从国泰君安金融研究数据库获取。
(二)研究模型
选用EBIT指标反映国有控股企业绩效,取其自然对数为被解释变量,限薪令Event(限薪令颁布后取1,限薪令颁布前取0)为解释变量,借鉴陶萍(2016)的如下模型分别对限薪令颁布前后对高管薪酬激励效应进行回归分析: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企业绩效EBIT
本文�x取息税前利润EBIT指标反映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绩效,并取其对数作为研究对象;
(2)事件虚拟变量
Event代表2015年政府限薪令出台的虚拟变量,2015年之前取0,2015年之后取1。
(3)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如下: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是否交叉上市;负债率;公司规模;注册地址。
(四)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下表是被解释变量的描述统计分析。由该表可知,“限薪令2015“颁布前后企业绩效的均值分别为130846万元和127452万元,由此可知,限薪令实施后,企业绩效也发生了小幅度的下降,这一点可以在每股收益中得到印证,每个收益有原来的0.5下降至0.49.
(五)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表2的回归结果发现,ln(pay)的系数在“限薪令2015”颁布前后的系数分别为0.193和0.200,均在1%水平上显著。“限薪令2015”颁布后高管薪酬与EBIT的相关性显著高于”限薪令2015“颁布前;说明薪酬管制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国有企业薪酬的业绩敏感性,验证了假设。这与陶萍(2016)的研究结论保持一致。
三、结论及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说明,"限薪令2015"实施后,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水平并没有降低,反而得到了提升,但相应的,高管薪酬的业绩敏感性在政策实施后也得到了显著提升,这个方面来说“限薪令2015”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提出了2点建议:1、强化政策落实。本文关于政府出台的薪酬管制制度发现,“限薪令”的出台抑制了高管薪酬的增长速度,说明政治干预是有一定正面影响的,所以我们要贯彻薪酬管制制度的推进。加大对国有企业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力度,实施问责条例,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政策的执行力;2、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市场化改革。在国企这种特殊的企业环境中,由于中长期激励不足难以充分发挥国有企高管的企业家能力。国有企业要实现市场化的高级管理机制,减少政府任命,对外部聘用的高管执行不同的薪酬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才能更好的是由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市场化改革。同时明确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健全企业的业绩考核标准,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及其体系,真正实现高管薪酬与企业真实业绩相联系,才能避免国企高管利用权力去获取私人利益,才能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