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试行工作的展开,很多纳税人对于过渡阶段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十分混淆,本文将系统地梳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希望对大家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
1、 会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主要强调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常规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工资所属期当月计提
借:费用/成本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 支付工资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 税务处理
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
3、 延迟发放
通常出现多个月工资合并在某一月发放的情况,一般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过程中出现问题,待资金周转正常后,补发工资涉税需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工资发放所属期已经计提且按照应发工资金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和税款统一在未来某一月合并发放并缴纳
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资金周转困难证明资料,经主管局进行认定后,分摊且合并至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即可。
情况二:工资发放所属期已经计提,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发放当月统一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征管实践中,各省出台相关执行文件明确个税申报缴纳方式。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参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当然,大部分地区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遵循收付实现制征税基础,实务当中需要参照各地方的具体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