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将于2019年元旦实施。
《意见》要求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是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意见》指出,首先要改革工资总额的确定办法,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同时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比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最后,《意见》要求应严格执行备案制和核准制,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并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要求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