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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薪酬结构

   日期:2018-10-20     浏览:561860    评论:0    
核心提示:摘要:薪酬结构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薪酬水平一定的条件下,不合理的薪酬结构不仅会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而且会给企业的声誉造成损害。本文通过对某大型央企的现实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解决薪酬结构不合理的几条对策:一是与员工签署《薪资发放确认书》的形式权宜性解决以上问题;二是年内尽早发放绩效工资;三是调整工资比例结构。   关键词:薪酬结构 最低工资 调整
 
    众所周知,薪酬体系是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最为关注的管理模块之一,但是许多管理者仅将管理目光投放在薪酬水平的高低上,忽视了薪酬结构的重要性,而正因为不合理的薪酬结构给企业带来许多额外成本,同时对企业名誉造成损害。 
  本文从工资结构、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等方面的关系入手,分析在工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工资结构不合理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额外的损害和影响,进而给出薪酬结构调整的对策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的工资发放水平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工资管理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五险一金及其他经济福利,事实上指实发到手的工资。有些单位的工资结构不合理,绩效工资所占比例较大,兑现周期较长,给企业的薪酬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以A公司为例,A公司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企业,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和替代性较强,因此公司对于员工的薪酬设计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且绩效工资部分所占比重较高,以充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该公司薪酬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另外一个显著特点:由于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存在着涉及因素较多、效率偏低的特点,绩效工资兑现发放的滞后期较长,上一年的绩效工资往往在下一年的年末才能兑现。 
  A公司2013年与劳动者B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B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部分为4500元,其他工资以绩效工资形式发放,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在2013年全年中,由于B员工工作表现突出,工作业绩大大超出了预定目标,因此在2014年底计提2013年全年的绩效工资时,B获得了总计150000元的绩效工资。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按规定在2015年的7月份要进行当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调整依据为上一年度即2014年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2014年B员工的月固定工资部分仍为合同规定的4500元,而月浮动工资即绩效工资为150000元÷12=12500元,月均工资总额为17000元。按北京市社保缴费比例规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3元,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2%,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为12%,个人需缴纳的五险一金比例总计8%+2%+0.2%+12%+3元=22.2%+3元,因此B劳动者从2015年7月起,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总额为17000元×22.2%+3元=3777元,由于当年的绩效工资需要到第二年的下半年才能计提发放,因此此时B员工的实发工资只有4500元-3777元=723元(为简化计算,不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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