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对报告框架、报告重点、审议程序、审议重点、组织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财经记者从中国人大网获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1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还有: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格林纳达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中国和格林纳达引渡条约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的综合报告和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国有资产管理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增强。但《意见》也明确表示,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
上述《意见》明确,依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意见》要求,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王全斌曾介绍,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各有侧重,每年的专项报告也有不同的主题。
“综合报告是以书面的方式反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每年选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报告。这也有一个设计,大体上一届常委会分为四个方面的专项: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资产,虽然是专项的,一届下来总体也能全口径全覆盖,把各方面情况梳理一遍、报告一遍。这样做的好处是每年既能了解基本情况,同时也对侧重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监督。有利于监督既要全面又要有重点,能够解决问题。”
《意见》要求,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