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公务员要求涨工资的呼声屡屡见诸报端,“高薪养廉”的说法也被多次提起。那么,“养廉”一词从何而来?廉洁本是官员的本分,为何还要靠“高薪”来“养”?“高薪养廉”在今天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成功施行,那在历史上有无先例?
中国论文网 /3/view-5890483.htm
中国历史上最早使用“养廉”的说法,明确采用“高薪养廉”理念的,是清朝的雍正皇帝。
官员低薪制导致陋规泛滥
清朝入关后,基本承袭了明朝的官僚制度。仅以官员俸禄论,在京官员的年俸,最高的一品官有180两银子,最低的从九品官只有31两银子。此外,朝廷还会按月发些禄米,相当于实物补贴。外地文官连禄米都没有,外地武官的年俸只有京官的一半。
1两银子的购买力,按照清代初年的大米价格,相当于今天的300块钱。这样说来,在京官员和外地文官的法定年薪,最高也就5.4万元,最低的不到1万元。别说请客吃饭、雇佣师爷、送礼打点,就连养活一家人都不够。既要活得体面,又不想贪污受贿,大多数官员只好在灰色地带谋取收入。
礼尚往来是清代官场的潜规则之一。地方官给京官送礼送钱,夏天送“冰敬”,作为降温费;冬天送“炭敬”,作为烤火费;离京送“别敬”,年节送“年敬”、“节敬”,送个西瓜就叫“瓜敬”。这些名目繁多的“敬”,其实都是行贿。由于名字比较雅致,送的银子也不算多,故而时人称为“陋规”。
这样,尽管清初的京官薪水很少,但有了各种“敬”的贴补,日子过得不算差。可是,地方官的薪水也不高啊,他们进京“孝敬”的银子都是从哪儿来的呢?
“耗羡”成为陋规一大源头
明朝后期以来,老百姓必须用白银缴纳赋税。国库收储白银时,必须把碎银子熔化后重新铸成银锭,其间会产生损耗,简称“火耗”。火耗虽少,官府肯定不愿承担,那就要摊派到老百姓头上。因此,官府在征税时会加征“火耗”,而且征收的要比实际损耗的多。这无异于对老百姓的新一轮加税。
收上来的火耗,除了弥补正常的熔铸耗损外,还会有些剩余,称之为“耗羡”。这些“耗羡”大多流入州县官的腰包。无论是日常办公、雇佣师爷、贴补家用,还是打点上级,这笔钱都是必不可少的财源。到了康熙后期,由于钱粮赋税屡被挪用,导致州县财政亏空严重,这笔“耗羡”银还得拿来弥补亏空。显然,“耗羡”成了清代官场陋规的一大源头。
滥各种改革建议很快就摆到了康熙面前。有的主张明定征收火耗的成数,限制滥收;有的提出将“耗羡”一分为二,除了留足州县用度,其余上缴省里统一支配,用于公共事务。
康熙晚年,没了继续“折腾”的心气。在他看来,这些建议都是承认火耗征收合法,由朝廷背负加派税负的恶名。因此,他不愿采纳,事实上就将问题留给了雍正。
那么,雍正会拿出怎样的办法呢?
耗羡归公
耗羡归公及其配套改革,就是雍正针对火耗积弊推出的“实政”。
府库亏空是当时的头等经济难题。尽管他要求各级官员限期赔补,甚至不惜查抄贪官家产,但更多无头亏空,还得靠耗羡弥补。可是,加征火耗必然会加重百姓负担,他很清楚这一点。因此,既要削减火耗,又要靠火耗补亏空,雍正陷入了两难境地。
雍正元年(1723年),就有大臣上折子,奏请“耗羡归公”。
湖广总督杨宗仁建议,从原有耗羡银里拿出两成,交到省里,“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山西巡抚诺岷建议,将各州县全年耗羡银统统上缴省里,一部分用于抵补亏空,一部分用于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员。河南巡抚石文焯提出将全省耗羡一分为三,分别作为养廉银、各级官府办公费和弥补亏空的专款。
雍正采纳了他们的建议,下令让山西、河南先行试点。
然而,山西、河南的做法招致多数大臣的反对。他们认为,耗羡是州县所得,省里不应插手;火耗并非正税,朝廷允许征收,相当于公开加税,变相默许官员贪婪。
反对声浪如潮,雍正并未立即反驳,而是把朝中大臣的意见下发全国讨论。可是,全国多数地方官都不赞成耗羡归公。这项改革面临高度孤立的危险。
雍正的改革决心没有因此动摇。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他发布谕旨,要求各州县的耗羡必须全部送往省里,不得私自留存。
耗羡归公的制度设计
雍正在两省试点的基础上,对耗羡归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设计。
火耗征收只减不增。“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各省火耗征收的平均成数由两三成减少到一成,百姓的实际负担明显减轻。
耗羡银两收支两条线。耗羡收归省里后,统一分为三部分拨付: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州县财政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这与石文焯的提议如出一辙。雍正初年,各省征收的耗羡里,近半用于弥补亏空,只有四分之一用于发放养廉银。
朝廷规定,如果财政亏空尽数弥补,相应的开销就可转为养廉银。这种将公私利益捆绑一起的做法,推动了各地财政亏空的迅速解决。
耗羡归公斩断了地方官的灰色收入源。朝廷为避免其“无以养廉,以致苛索于百姓,故于耗羡中酌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养廉银的发放原则,主要依照职务高低,兼顾事务繁简和地方财力。因此,即便是同级地方官,养廉银也有差别。
一般来说,总督巡抚每年的养廉银多达1-3万两,布政使、按察使等三品官为6000?8000两,学政、道员、知府等四五品官为1500?4000两,知州、知县等六七品官为500?2000两。如果按照购买力换算,督抚年薪可达300?900万元,州县官年薪也能达到15?60万元。虽然差别很大,但比各自年俸多出了几十倍,而且都是合法的。
地方官大幅加薪,京官看着眼红。随着地方亏空问题的解决和朝廷财力的增长,从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给在京文官发放双俸。此外,还给八旗大臣发养廉银,给在京各衙门发放“饭银”。虽然名目繁多,但由于京官没有“耗羡”提解,加薪幅度远不如地方官。 养廉银的即时疗效和后遗症
清代中国本质上仍是农业社会,地丁银(土地税)是国家赋税的主体。康熙五十年(1711年),清廷决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使地丁银总额基本固定。按照地丁银一定比例征收的火耗银,数额也就因此固定下来,从而将官员养廉银和地方办公费的额度固定下来。这就确保了地方财政预算化、经费用途明确化,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有利于维护地方行政的可持续性,有利于改善官员薪酬待遇、从制度上减少吏治腐败,有利于减轻民众的实际税负。雍正后期到乾隆统治的前二十年,清代官场的贪腐之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雍正用“陋规”合法化的思路,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官员薪酬体系。民众的税负固定了,可弊端也就由这“固定”而生。清前期的财政收支结构,植根于超稳定的自然经济。如果经济环境变了,就会显得僵化,难以适应。
整个18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全社会的物价总水平增长了3倍。耗羡归公的边际效用随之递减。到了乾隆末年,养廉银和公务费标准一如雍正年间,显然有些过时。
可是,由于“耗羡”数额基本稳定,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性,朝廷难以提高养廉银数额。当时,雇佣师爷、仆人都要地方官自掏腰包,而师爷的薪水节节看涨;乾隆帝本人很贪财,动辄对地方官定罪罚银,索要贵重礼品;向京官送的各种“敬”照旧,价码年年抬高;加上生活成本日益增长,地方官的养廉银越发不够用了。许多人只好另谋灰色收入,甚至贪污受贿。这也是导致乾隆后期贪官迭出、贪腐盛行的现实原因之一。
其实,要想解决这个矛盾也不难。要么裁撤冗员、削减开支,要么另辟财源,增加收入。乾隆把难题留给了继任者。遗憾的是,嘉庆和道光两位皇帝缺乏改革的勇气和担当,既不敢减员增效,从制度上治理贪腐,又不愿突破“不加赋”的祖训,更不想终结“闭关政策”,错失了通过鼓励发展工商业和海外贸易,以大幅增加财政收入的历史性机遇。君臣继续懵懵懂懂,放任这一矛盾日趋恶化。如果无法维系官员生计,养廉银也就失去了“养廉”的效用。
历史经验再次证明:高薪未必养廉,低薪也无法养廉。建立一套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实现正常增长和动态平衡的官员薪酬体系,对于维护政治清明、督促官员廉洁、维系队伍稳定、推动国家事业发展,确实很有必要。而这一切的前提,既要在不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同时,实现税基稳固、税源广泛、税收充裕,更要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以改革发展来去除体制的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