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薪酬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公司的劳动薪酬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订用人和薪酬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 公司在坚持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薪酬总额;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其初始薪酬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
三、 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
四、 公司招用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 公司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公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六、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七、 公司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薪酬收入。
八、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派出在公司兼任职务的人员,其薪酬福利等待遇由持股单位负责支付,兼职人员从公司获得的职务报酬一律上交派出单位。
九、 公司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经济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十、 公司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联合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92〕9号)同时废止。
十三、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1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更多关注的都是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研究与探讨。然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薪酬奖金、保险福利、经济补偿以及制定企业薪酬制度的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98条内容中,涉及薪酬的多达29条,占近三分之一,对企业用人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薪酬管理的相应要求。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