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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力派遣公司的区别。

   日期:2018-06-08     浏览:564264    评论:0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来对比一下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派遣企业增值税纳税表述的不同,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表述可见,由于这些劳务派遣员工属于劳力派遣公司的员工,因此发放给这些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所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均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只不过在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增值税时,计税销售额是差额,但会计上的销售额是全额,

而人力资源外包(Human Resources Outsourcing,简称HRO)是一种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是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其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外包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薪酬外包,薪酬管理外包,薪资外包,福利外包,薪酬福利外包,工资外包,社保外包,社保代缴,个税代缴,人事外包,人才外包等。

正因为这些员工仍是接受服务单位的员工,而不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员工,所以人力资源外公司收取的款项中是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这些款项属于代收代付款项,除此之外的款项才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单位的销售额,也正因为如此,人力资源外包被纳入了经纪代理服务,再比较一下开票的要求,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而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举个例子,甲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105万元收入,发放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94.5万,则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计税方法,其收入为100万元,成本为90万元,赚取利润10万元,应纳增值税=(105-94.5)÷(1+5%)×5%=0.5万,而乙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105万元收入,代为发放给用工单位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94.5万,则其收入为(105-94.5)÷(1+5%)=10万,应纳增值税按简易计税办法10×5%=0.5万,94.5万并不是他的成本则是用工单位的成本。劳务派遣单位收取105万元时开具的发票为差额纳税发票,不含税款为105-0.5=104.5万,税款为0.5万,用工单位应当以104.5万作为成本费用处理,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时候,如果用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只能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税款0.5万,另一张代收代付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4.5万,这张发票作为用工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的合法原始凭证,因为用工单位不可能有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签收单据,

所以这里我们发现了一种现象,即开具发票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只是为了解决入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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