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该支劳务费中,若直接和劳务人员个人签订合同,则要算作职工薪酬 一般情况下,劳务费不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但劳务派遣发生的劳务工工资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
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公司工作,公司对劳务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时也代扣代缴五险一金,那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统计在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
是的。
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应用指南:“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因此,在会计上,对于这部分劳务人员的劳务费,也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
但在其他方面,如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保、统计等方面,均不认为劳务人员是公司的职工(并不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作为工资。这部分劳务人员工资不作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依据。
为了兼顾会计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劳务人员报酬”等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这部分劳务人员薪酬支出。
应该确认劳务费,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全额汇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到帐后,发放工资,不是本公司直接发放工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职工的范围包括“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既然这部分人是属于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范围,那么相应的为这部分职工提供服务所支付的活放弃的对价,应作为职工薪酬,而不是劳务费。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