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同比增长超过8%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比增长超过8%。
根据《通知》规定,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人民币,下同)、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通知》要求,浙江省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该省将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从1994年至今,浙江省已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目前调节企业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据了解,截至10月底,国内共有1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10.4%。国内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2元。目前,已有19个地区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8%左右。
最低工资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