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省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取消其它各类保证金的同时,专项保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近年来,我省人社部门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全省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2亿元;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78亿元,累计余额10.48亿元,涉及企业3688家。
目前,全省各地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工资保证金缴纳、退还、差异化缴存等做了明确规定;省人社厅常态化组织发改、住建、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结合农民工工资清欠检查督查,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启用审批程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对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的单位和用工企业从工资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并在30日内补齐专户保证金。
据悉,通过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全省人社工作考核目标,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规范工作程序,将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工程建设活动。落实责任追究,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擅自开工的单位,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责令整改。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擅自减免、违规挪用工资保证金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