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企业研发经费可给补助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对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省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组织。对新型研发组织建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设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
技术转让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条例(草案)》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
企业获得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赋予科学带头人、重大创新平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建项目等方面更多的支配权。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技术人才可享户籍等优惠政策
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在本省创办合办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技术创新团队和产业创新团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企业通过国家、省人才计划引进和培养的技术创新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在雄安新区建设及国家部署的创新改革试验中,鼓励依法先行先试金融业服务创新、人力资本出资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