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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不发工资和加班费,公司的做法对吗?

   日期:2019-08-22     浏览:41    评论:0    
核心提示:  上个月,我到一家化妆品公司面试。随后,我接到化妆品公司的短信,通知我已被录用,要求我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在为期6
  上个月,我到一家化妆品公司面试。随后,我接到化妆品公司的短信,通知我已被录用,要求我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在为期6天的岗前培训结束后,我和化妆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利用周末休息日组织了4天的业务培训。我本以为岗位培训期间和工余时间培训是有工资和加班费的,结果令我大失所望。公司解释:岗前培训期间并未从事具体工作,双方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发放工资。工余时间培训并不等于生产经营,也没有对公司产生效益,当然没有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解释有法律依据吗?
 
培训期间不发工资和加班费,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
 
  岗前培训属于劳动过程,员工已经提供了劳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看出,“是否用工”是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至于是否已经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员工参加培训期间,只要其完成了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员工按照单位安排参加岗前培训,受训期间接受单位的管理,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显然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因此,你参加化妆品公司安排的岗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化妆品公司必须依法向你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在工余时间培训员工,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加班的构成要素包括:为用人单位所安排或者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对你进行培训是公司安排的,体现了公司的意志。公司是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周末休息日进行培训。职业培训虽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但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掌握相关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用人单位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你参加培训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本质关联。因此,你工余时间接受培训符合加班的构成要素,应当确定为加班,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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