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不必再登报声明作废,只要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我们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将成为历史。与此同时,“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的规定也被取消。
据悉,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其中的“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我们注意到,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目前,已经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取消。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相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予以全文废止。因该公告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后刊登“遗失声明”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该公告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共取消了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12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根据多项其他规定停止执行。此次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发票票证3项、税务登记3项、税收优惠1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法律事实证明9项、资格资质证明3项、权利归属证明2项、其他客观状态证明11项;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修改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也取消了“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