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企业通过支付宝、微信、淘宝等发放网络红包进行促销也成了一种常见形式。6月25日,财政部发文,明确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有网友表示称,应该是企业发红包之前就预扣税金,直接发8千齐活。它发放1万个红包也是上一把税,你这边1万份红包要上税1万遍。另外我给女朋友发个1314或者520,是不是也要交税?这也是偶然所得呀。那以后发红包是不是还要算清楚是税前还是税后?
另外还有网友称,应该明确网络主播收礼物要交税才是正事,那玩意来钱太快了!不过立刻有人反驳,主播收到礼物价值1万,平台先抽分成50%也就是5000,然后从交给主播的5000里扣掉个税后剩下的才是主播的收入,有公会的主播还要被公会抽成,主播行业水很深,并不是每个主播都是那么光鲜,很多主播每个月的收入可能还没有普通工人的工资高,不歧视不贬低,客观公正的对待网络主播,正规直播也是一种正当行业。
说到这我有些不明白,如果公司领导在群里发了红包,我抢到10块钱,是否也要缴纳2块钱?这2块钱是自己去税务局申报,还是怎么缴纳?恐怕未来各大企业的老板应该不会发红包了都变成实物奖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