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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法将实施:注意政策合规申报纳税

   日期:2019-06-12     浏览:16    评论:0    
核心提示: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
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配套文件,71号公告对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自产自用、销售退回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和71号公告在应税车辆范围以及计税价格等方面有不少重要变化。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把握政策细节,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哪些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对此,71号公告作了明确规定。
 
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对此,7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71号公告还明确了免征情况下,具体城市公交企业的定义。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5种情况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71号公告发布之前,不少纳税人对“城市公交企业”如何界定存在困惑。对此,71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城市公交企业,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
 
同时,71号公告也明确了可以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的概念——公共汽电车辆为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具体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车购税法将实施:注意政策合规申报纳税
 
71号公告将纳税人购买、进口、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具体计税价格进行了明确。
 
总体来说,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举例来说,甲企业生产、销售汽车,不含增值税市场价为10万元/辆,成本为7万元/辆。如果甲企业自产自用的车辆,应该缴纳车辆购置税=10×10%=1(万元);如果该车没有同类型车销售价格,假定成本利润率是15%,则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7×(1+15%)×10%=0.805(万元)。
 
71号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免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退回车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等具体细则。
 
车购税法将实施:注意政策合规申报纳税
 
7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举例来说,乙城市公交企业2019年7月1日购进一辆营运公共汽车,不含增值税市场价为2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2021年8月1日,由于车辆更新,乙企业将已使用2年1个月的车辆卖给丙个体户。那么,8月1日,丙个体户在办理过户交易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0×(1-2×10%)×10%=1.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同时,考虑到实务中有退回车辆的情况,71号公告规定,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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