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心的人力服务管家
微信热线153-8231-2506
小服人力
企业微信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武汉 沈阳 四川 重庆 浙江 江苏 天津 陕西 湖南 云南 厦门 青岛 河南 安徽 福建 苏州 山东 珠海 大连 江西 更多>>

雇佣临时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日期:2019-05-10     浏览:172    评论:0    
核心提示:Q1: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公司给所有职工体检,每人2000元的标准,体检项目自选。请问这20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和当月工
雇佣临时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Q1: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公司给所有职工体检,每人2000元的标准,体检项目自选。请问这20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税?
 
A: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上述体检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进行核算,但应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Q2:公司开利息收入,发票税率是多少?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率6%。
 
因此,上述利息收入,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6%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Q3:我们买设备 不含税价10000 ,增值税1600 运费1000 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多少 ?增值税是到进项税中可以抵扣 不包含在资产的价款中对么?
 
A: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若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自然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
 
贷:银行存款 12600
 
Q4:比如我们长期雇佣几个人做保洁,他们能自己注册个劳务个体户,给我们提供发票吗?还有就是我们有时一次性雇佣几百个临时工,干两三天活,这个费用怎么取得发票啊,税务对这种现象的社保费怎么要求?
 
A:一、是否注册个体户或者公司,悉听尊便。
 
二、若与之发生相关业务,依据真实、市场原则定价,自可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三、上述“一次性雇佣几百个临时工,干两三天活”,属于劳务费用;应按照劳务费向其索取发票入账。若向个人支付,仍负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对方开票时已扣税款,则代扣代缴时可以抵减之。
 
四、对于劳务人员,并非本公司员工,不必涉及社保。
 
Q5: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分次抵扣,那自建的构成不动产的材料等的增值税进项也得分次抵扣,那什么时候第60%,什么时候抵40%,第13个月如何算起?
 
A:购入材料,用于新建不动产的,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Q6:动产除了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常见方式取得,还有没有特殊的取得方式?
 
A:动产所有权除了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有一些无主物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包括天然的无主物:守株待兔,还包括被抛弃的无主物:动产被被人丢弃被我拾得。还可以通过添附、拾得被人不小心丢失的遗失物等方式取得。
 
Q7:在什么情况下,买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A:
 
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2.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误差比超过3% 3.迟延交房,经催告后3个月仍不交房
 
4.出卖人导致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限1年仍不能登记
 
Q8: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可不可以宣告出租人与买受人的合同无效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A: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遭到侵犯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权宣告出租人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Q9: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公式如何理解和计算?
 
A: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5/周转次数,准确来说,计算时应该使用赊销的收入而非全部的营业收入,但是由于外部人员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取得赊销数,所以只能用营业收入代替;应收账款通常使用年初与年末的平均应收账款,既减少季节性、偶然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Q10:请问无形资产入账时间是按照合同签订日还是土地证发放日来确定呢 ?
 
A:土地已被实际交付,上述各项即可符合,可以确认无形资产。
 
另外,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浙江省人社网
浙江省咨询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安监局
浙江省卫计委
浙江省府办公厅
浙江省政务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宁波人社网
浙江省继续教育网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医保中心
浙江就业
浙江海外人才网
浙江劳动人事仲裁网
Copyright © 2016-2020 浙江普来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xiaofuline
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602974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3879号
微信公众号
小服在线
微信客服:153-8231-2506
地址: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商务中心1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