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从2013年至2019年初在北京某公司工作,近期小明打算在京购买小轿车,却忽然发现因为公司在其入职至今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致其无法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摇号资格,最终使其无法在北京购买汽车。
小明感觉自身权益被侵犯,便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小明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经过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公司作为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一方,虽然有义务代为扣缴小明的个人所得税。但结合目前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中签率,即使公司足额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小明也不见得可以取得小客车指标,同时小明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无法取得购车指标的损失情况,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对于公司未扣缴小明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小明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之后由税务部门对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