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只要符合要求,电子普票、电子行程单、铁路车票、其他客票,统统都能抵。
A企业某员工乘飞机到国内某地出差,机票价格2000元,各项附加200元,没有发票,怎么抵扣?
该员工可以拿电子行程单进行抵扣,计算公式(2000+200)÷(1+9%)×9%=181.65元。
根据财税【2019】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B企业某员工乘火车到国内某地出差,机票价格600元,没有发票,怎么抵扣?
该员工可以拿铁路车票进行抵扣,计算公式600÷(1+9%)×9%=49.5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C企业某员工乘长途客车到国内某地出差,机票价格500元,没有发票,怎么抵扣?
该员工可以拿长途客票进行抵扣,计算公式500÷(1+3%)×3%=14.56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票的,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