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施正文:因为短期居民大多是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从扩大对外开放,吸引人才,鼓励来华投资、工作的角度,这次税收优惠是延续了以前也略微扩大。我们的目的就是实现我们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在《公告》内容基础上,这次解答明确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该如何判定。解答中指出,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施正文看来,这可以说是本次规定的一个亮点。
施正文:实际上“住所”涉及到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断问题。也就是说,你在中国有住所,那你就是我们的居民。是我们的居民个人,你的境内、境外所得就要纳税。所以它这一次解答,非常明确地消除了社会上的一些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