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猛,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对税务合规管理重视不足,因而发生了税务风险。S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S合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症状:登记税种只有增值税
日前,税务人员使用智能税务分析系统开展风险排查时,发现S合伙情况异常。系统信息显示,S合伙成立于2016年5月,截至2017年底,其利润表显示累计实现净利润3799万元,其中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1969万元,但S合伙登记税种仅有增值税。
诊断: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针对疑问,税务人员仔细查阅了有关政策,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随后,税务人员借助“天眼查”等软件,对S合伙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共有3名合伙人——G公司、H公司和J公司,其中G公司为普通合伙人,H公司和J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显然,S合伙合伙人为法人,应当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S合伙 |
G公司(GP) |
H公司(LP,信托) |
J公司(LP) |
税务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发现,J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及纳税调整栏均填报为0。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通常情况下,按照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不会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亏损也不会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J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完全不享有投资收益,显然不合逻辑。
原来,J公司为筹集项目资金,与H公司、G公司共同设立了S合伙。其中,H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运用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实缴出资份额,J公司以自有资金实缴出资份额,双方出资比为9:1,为有限合伙人。G公司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J公司对H公司的利润分配有担保责任,2016年至2017年,S合伙实现利润3799万元,J公司并未收到分配利润,因而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159号文件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税务人员告知J公司负责人,对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若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不明,合伙人应该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按实缴比例确定当期应纳税额。经过耐心讲解,J公司认同了税务机关的意见,补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并对税务不合规之处进行了整改。
处方:加强税收法规学习
本案例中,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其税务处理行为,履行相应涉税义务,因而导致税务风险。建议企业重视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做好税务管理相关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发展特点、行业惯例及业务逻辑的研究,充分借助信息化系统,为企业整体“扫描”,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税务风险。